近日,一項針對美國移民局 (USCIS) 的重要判決正式出爐,明確EB-5投資人無需證明huanhui人的資金來源。該判決為許多中國EB-5申請者帶來福音,特別是在中國外匯管制嚴格的情況下,許多投資人依賴第三方進行資金兌換。那么,該判決就代表著什么?它將如何影響未來的EB-5投資申請?讓我們進一步解讀。
案件背景:因huanhui問題,EB-5投資人I-526被拒
本案的主人公Jing Zhou,是一名中國EB-5投資人。她通過合法途徑獲得投資資金,但由于中國外匯政策的限制(每年個人僅可兌換5萬美元),她選擇通過香港的家庭朋友Wu先生進行huanhui,將人民幣兌換為美元,并投資于美國威斯康易尼州的開發項目。
然而,美國移民局 (USCIS) 拒絕了她的簽證申請,理由是Zhou未能證明Wu先生的資金來源是否合法。換句話說,盡管Zhou的資金來源合法,移民局仍然要求她提供huanhui人Wu先生的美元資金來源證明。
Zhou不服,向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,認為移民局的要求超出了法規本意,屬于“任意和武斷” (arbitrary and capricious) 的判決。
法院判決:撤銷移民局決定,EB-5投資人無需證明huanhui人資金來源
經過審理,法院最終做出有利于Zhou的判定:
認定移民局的決定“任意和武斷”,不符合立法意圖。
駁回移民局要求投資人證明huanhui人資金來源的做法。
撤銷移民局對Zhou的拒簽決定,并要求其重新審理案件。
法院的核心判決依據:
法院在裁決中詳細分析了相關法規(8 C.F.R. § 204.6(e) 和 8 CFR 204.6(j)),并得出以下結論:
EB-5法規明確規定,投資人僅需證明其自身投資資金的來源合法,而無須追溯資金兌換方的資金來源。移民局在本案中錯誤地將兩者混為一談。
根據8 C.F.R. § 204.6(e) 的定義,EB-5投資資本的審核重點在于資金本身是否通過“非法途徑”取得。法院指出,資金兌換行為本質上并不創造新的資產,而僅是資金流動的方式,因此對資金兌換方進行額外審查并無法律依據。
法院援引Battineni v. Mayorkas案件,強調EB-5法規關注的核心是投資人自身資金來源的合法性,而非對資金流通過程中的中介方進行“無限追溯”。
判決影響:為EB-5投資者提供有力支持
雖然本案判決僅適用于聯邦地區法院管轄范圍,并未對全國范圍內的移民局審查標準產生直接法律約束(因非上訴法院或最高法院裁決),但仍具有重要的參考和指導意義。未來,如果移民局在類似案件中繼續要求EB-5投資人提供資金兌換方的資金來源證明,投資人可以援引本案裁決進行抗辯。
資金來源審查趨向合理,投資人仍需合規
此次法院裁決無疑為中國EB-5投資者帶來了積極影響,減少了資金來源審查的不合理要求。然而,投資人仍應確保資金路徑清晰、合規,并在資金兌換過程中保持透明度,必要時咨詢專業移民律師,以規避可能的法律風險。
對于曾因相同理由被拒簽的EB-5申請人,現在正是審查自身案件并考慮上訴的最佳時機。雖然移民政策仍存在不確定性,但此次裁決無疑為未來的投資移民提供了更公平的審查標準。
需要注意的是,盡管此案為聯邦地區法院的判決,并不直接在全國范圍內對移民局形成法律上的強制約束(因其并非巡回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判決),但仍具有重要的參考與助導意義。如果移民局在未來案件中仍要求進一步追溯huanhui人的資金來源,投資人可以引用此判決進行抗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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